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律师辩护问题
陆大伟,2023年3月1日写作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很多人认为辩护空间没有了,或者很小,实则不然。
一、认罪认罚与律师辩护的关系
首先要搞清楚一点,认罪认罚的主体当事人,而不是律师,即使律师参与了认罪认罚见证,根据相关规定,律师在见证活动签字的行为,并不是等同于认同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签字只是表明律师参与了该活动,在这个见证活动中,辩护律师也仅仅是见证当事人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空间
如前所述,认罪认罚是当事人的认罪认罚而非律师的认罪认罚,因此,从法律层面上看,认罪认罚制度并不会独立造成辩护空间压缩的问题。
同时,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是难以兼顾的,认罪认罚程序中对于效率的追求,必然会导致公正价值需要更加关注,即,这反而使得刑事律师的辩护的价值更加凸显。
最后,刑事案件定案的关键在于证据,而当事人的认罪认罚并不导致案件的证据当然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尤其是证据资格方面。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仍应当关注证据问题。如果某一案件当事人认罪认罚,但是关键性证据合法性存在问题,仍可能取得比较好的辩护效果。
三、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律师独立辩护问题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包括审判人员在内的很多人认为,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不能做独立性辩护,即在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时候,律师不能做无罪辩护,或做罪轻辩护。
律师的独立辩护权的含义也一直争论不休[1],但是在律师界争论的同时,司法机关最近来似乎正在形成一种统一性意见,即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当事人认罪认罚而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现象认为是一种辩护策略,并一定程度上认同了这种现象,并且特别强调了,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并不影响当事人坦白或者认罪认罚的认定。[2]
另外,当事人认罪认罚后,仍需要经法庭审判才能定罪,而定罪的证据仍需要经过法庭上的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而法庭质证也是律师辩护工作的关键环节,从效果上看,质证本质上是一种辩护,但是从形式上,质证的对象是证据本身,辩护的对象是当事人,两者又有所不同,当事人的认罪认罚并不当然导致证据合法化。因此,证据的辩护,程序的辩护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同样重要。
最后,目前,认罪认罚案件中,当事人事实上实质上丧失了自行辩护权,这是因为目前司法机关对于认罪、认罚的认定尚存争议,这种现象使得当事人自己一旦自行辩解,便容易被认为是翻供、不认罪、不坦白,鉴于这种客观现象的存在,律师的辩护便显得重要,即通过律师来提出辩护意见,让当事人少发表意见从而避免不利的认定,此即前文所谓的辩护策略。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案件的公正价值需要辩护律师的实现,同时,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辩护空间以及作用仍然较大。当然,在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想要取得一定的辩护效果,对于律师的专业素质是有一定的要求的。
注释:
[1]具体观点请参见陈瑞华:《独立辩护人理论的反思与重构》,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6期。
[2]参见奚玮、江东:《辩护律师否认犯罪事实是否影响被告人坦白情节的认定》,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05月09日第06版。